新聞規約

「OK新聞線上記者與專欄作家」合作規約

一、凡「OK新聞線上記者與專欄作家」(以下統稱「作者」)所提供之新聞標題、新聞文稿、照片、影音等相關內容,其內容之真實性、合法性及一切法律責任,概由作者自行負責,與本報社無涉。

二、作者所提供之新聞標題、文稿、照片及影音內容,應為原創,不得有抄襲、侵害他人著作權、名譽權或其他違法行為,亦不得涉及毀謗。違反者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,概由作者自行負責,與本報社無關。

三、作者同意並授權本報社對其所提供之新聞標題、文稿、照片及影音內容,得基於編務、版面或公共利益之需要進行刪減、修改或調整,作者不得異議;並同意本報社得授權其他媒體無償使用該內容。

四、作者於採訪及撰稿時,應善盡查證義務,確保新聞來源之正確性,避免不實報導;涉及負面新聞、爭議事件或法律敏感議題時,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責任。凡因新聞內容涉及毀謗、侵權(含文字、圖片、影音等)所生之法律責任,概由作者自行負責。

五、涉及醫藥、療效之新聞內容,作者應審慎處理,避免違反相關法規;如因不當報導而遭主管機關裁罰,相關責任概由作者自行負責。
涉及菸品相關新聞,文末須加註警語:「吸菸有害健康」「未成年請勿吸菸」。
涉及酒類相關新聞,文末須加註警語:「未成年請勿飲酒」「飲酒過量有害健康」。

六、本報尊重作者之創作自由,採自由撰寫原則,不受傳統新聞編審層級限制;惟作者仍應自負新聞內容之一切責任,並遵守本規約之相關規定。

言論自由   2000.7.7【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】

 

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

 

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,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,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。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,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。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就此而言,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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